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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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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I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I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注册申请: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师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有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初始注册是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八条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3年。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受理:对申请初始注册的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要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应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止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格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IZ301012 掌握执业管理
一、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若想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泽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备有施工企业资质,而不是仅仅具有勘查、设计、监理等其他企业资质。
受聘单位的变更: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只有是在这些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注册到另一个企业:
1、发包方与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费用责任的;
三、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四、权利
(1)试验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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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