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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份制改造的法律解析.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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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份制改造的法律解析导读我国中小型企业大多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续, 而新三板要求挂牌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 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必经之路, 也是专业律师提供新三板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三板股份制改造包含“变更设立”和“重新设立”两种方式: “变更设立”是指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折合成股份, 公司性质变更为股份公司, 其实质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延续, 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为股份公司的股东; “重新设立”是指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 有时也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之后进行招股募资, 其实质是原企业注销, 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股东及新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一、变更设立和重新设立的区别 1 、改造主体不同:变更设立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而重新设立的主体还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2 、资产计算方式不同:变更设立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重新设立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3 、业绩计算方式不同:企业变更设立后业绩可以连续计算;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重新设立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4 、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不同:变更设立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承继; 而重新设立的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5 、资产重组方式不同:变更设立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 而重新设立也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 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范围。由此可见,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希望公司业绩能够被延用, 应当采用变更设立的方式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影响到企业业绩的连续计算。采取变更设立的方式, 改造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业绩, 从而满足新三板对于挂牌公司存续时间的要求。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及条件《公司法》第 9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第 96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的发起人, 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 ————————————————————————————————— 2 、注册资本额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5 、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规范的组织机构; 6 、制定新的公司章程。三、公司变更设立的法律后果 1 、股东责任的改变在公司变更设立前,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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