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创投自查结束符合新三板私募监管“新八条”浙商创投自查结束符合新三板私募监管“新八条”挖贝网讯 3月 30 日消息, 新三板挂牌企业浙商创投() 宣布完成自查,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对已挂牌私募机构新增的挂牌条件,并获得其主办券商浙商证券的确认。挖贝新三板研究院资料显示,在 2016 年5月 27日, 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文称:《通知》), 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本文称:私募机构) 新增 8 个方面的挂牌条件( 本文称:私募监管“新八条”)。私募监管“新八条”( 挖贝网 配图) 由于浙商创投在当时已成功挂牌, 按全国股转系统规定, 仅需对私募监管“新八条”中的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项进行自查, 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后, 披露自查整改报告和主办券商核查报告。在《关于是否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自查报告》中, 浙商创投逐条披露自查情况。私募监管“新八条”中的第一项为: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 80% 以上。对此,浙商创投表示,截止 2016 年5月,除 2015 年年度以外, 公司最近五年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均达到收入来源的 80% 以上。浙商创投解释称, 2015 年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比例低于 80% 是由于转让杭州朗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的合伙企业份额所致,该笔业务具有偶发性。—————————————————————————————————其次,浙商创投表示,经过自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符合私募监管“新八条”中第四项要求。私募监管“新八条”中第五项规定,“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 3 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 20 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 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 50 亿元以上。”浙商创投表示, 公司属于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在 2013 、 2014 、 2015 年度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分别为 7 亿元、 7 亿元、 3 亿元,最近3 年平均为 6 亿元,符合规定。另外, 浙商创投认为,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 符合私募监管“新八条”中第六项规定。另外也满足私募监管“新八条”中的第八项规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值得注意的是, 据挖贝网了解, 并不是所有已挂牌的私募机构都能通过私募监管“新八条”的“考验”。全国股转系统在《通知》中规定, 已挂牌的私募机构, 不符合新增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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