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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2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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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2012 年修正本) ( 2001 年8月2 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 年9月 28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 2年8月29 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 2年 11月29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 2年12 月14 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 201 3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公安、水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公安、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听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查处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 (二)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三)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协调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行动; (五)督促、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 2 (六)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乡村建设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制,根据村民居住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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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unjun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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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