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办件类型承诺件项目类型行政许可许可对象依法设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0 号) 是否收费是收费标准资质认定每个机构 1200 元整收费依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湘价费【 2006 】 170 号) 许可数量无限制法定期限 20天承诺期限 20天许可条件一、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申请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5、建立了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二、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外资检验机构等要满足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大厅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予以受理的申请,按标准收取费用,所收费用及时上缴国库。(三)时限:即时二、审查 A、初审(一)岗位责任人:局认评处资质认定工作责任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申请材料有缺、漏需要更正、补充的,由责任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补正材料进行审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给予“不同意受理”的意见后,即时交主管领导签字; (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责任人给予“同意受理”的意见后,即时交主管领导签字。 2、技术评审组组长按照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评审时限按有关规程执行) (三)时限: 5个工作日 B、复审(一) 岗位责任人:局认评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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