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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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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保障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 提高农村居民的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意识,规范自建房屋使用行为,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本意见所称自建房屋是指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 并依法登记的房屋。第三条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宣传培训。街道办事处、镇(乡) 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组织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业人员作为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其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示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涉及拆改承重结构申请备案的法律依据、备案资料及程序等。第八条自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协管员进行咨询: (一)拆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等主体结构; (二)增加夹层; (三) 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协管员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行为进行技术指导。政府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咨询意见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 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自建房屋的日常检查责任,并接受协管员的指导。第十条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楼梯等主体结构; (二)非承重墙体、吊顶、门窗等围护系统。第十一条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 协管员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应急检查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况,确需进一步评估的,应当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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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