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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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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 日期: 2010 年 11月 26日来源: 【文字大小: 大中小】【打印】【关闭】各区(市)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分支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 103 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出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的工作意见和使用备案流程,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 一、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工程项目较小的,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可自行选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条件。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提出(一)已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以及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意见,制定相应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方式、维修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二)未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可参照本条前项规定执行。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决定(一)业主大会已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 12月 31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应当自收到计划和方案之日起 30日内依法予以审查并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予以书面答复。业主大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查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经业主书面同意的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征询业主意见。业主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须负责解释。资金划拨手续根据年度使用计划在具体使用时分项目办理。(二)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提出的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使用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经业主书面同意的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征询业主意见。业主有异议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须负责解释。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评估(一)市监管办委托专业的管理评估机构(下称评估机构)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在接到市监管办提供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后,须在 3个工作日内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该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合理性审查的依据之一。评估机构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评估结果将记入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三)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维修施工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复审,由此产生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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