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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贸区战略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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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贸区战略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正义战士版权所有,抄袭追究到底,请谨慎! 摘要:我国《仲裁法》从立法上将临时仲裁予以排除, 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吻合,也会产生许多不公平不对等的问题。文章从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现实可能性着手,试图为临时仲裁的桎梏解套。并以自贸区的设立为契机,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建议在自贸区构建临时仲裁制度,以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最终在我国设立临时仲裁制度。关键词: 仲裁制度自贸区临时仲裁中图分类号: DF974 一、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缺位依据是否由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进行管理,仲裁可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从总体上看,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世界多数国家或地区是齐头并进的。美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瑞典等多数国家的仲裁制度中既包含临时仲裁,也包含机构仲裁。在少数国家的仲裁法律制度中,如葡萄牙等,临时仲裁成为主要的仲裁形式。希腊曾一度取消机构仲裁,在其国内推行临时仲裁制度。现如今,临时仲裁已被许多国际条约和协议所接受。《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美洲国家国际仲裁公约》等国际公约均明确了临时仲裁的地位。1976 年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实践中极大地便利了临时仲裁。当事人无需在争议产生之前或之后制定详细的仲裁程序,而只需将该规则所提供的全面且充分的仲裁规则放入他们的仲裁协议即可。如此,当事人既可在争议产生之后如其所愿选择临时仲裁定纷止争,亦可避免因缺乏制定详尽的仲裁程序的能力或由于无法预料到其中的陷阱而使商事纠纷的解决陷入困境。尽管临时仲裁有着许多机构仲裁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和作用。在诸多场合,当事人也更倾向于选择临时仲裁而非机构仲裁来解决争议。但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后,并未建立起临时仲裁制度, 《仲裁法》将仲裁委员会的明确规定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之一,从立法上将临时仲裁予以排除。《仲裁法》的这一规定, 不仅与国际通行不相吻合,也会产生许多不公平不对等的问题。例如,在中国· 南通市港闸造船厂诉荷兰·埃伯造船服务公司、荷兰·船用设备与维修公司、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主管异议案,与达利特商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两案仅因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地(前者规定仲裁地为荷兰,荷兰仲裁法承认临时仲裁;后者规定仲裁地为北京)不同而得到了截然不同的仲裁结果。前者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而后者的临时仲裁仲裁协议则被我国法院认定为无效。对于同样的临时仲裁协议,仅因仲裁地的不同,却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显然忽视了仲裁协议在仲裁中的重要性,且这样不公平不对等的情况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有悖于《纽约公约》的规定。除此之外,这一自相矛盾的局面不但不利于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也不利于改善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更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在我国设立临时仲裁制度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立法者应考虑适时引入。①二、我国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主要障碍及其突破在仲裁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立法部门曾进行过研究,但最后放弃在我国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作出了如下解释:“在仲裁制度的发展史上先有临时仲裁,后有机构仲裁,从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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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pfye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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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