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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学生).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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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一、高校招生纠纷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 陈某(女)是江苏省 1995 届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当年的高考中,她的笔试总成绩为 591 分,英语口试成绩为 5—。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当年,江苏省共有 170 名考生报考了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总成绩排名第二, 第一名是一位姓吴的男生,笔试总成绩为 597 分,英语口试成绩也是 5—。根据招生计划,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新生 9名。 1995 年 8月 7日,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工作的李某,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 1:,提取了包括吴某和陈某在内的前 12名考生。经过审查,外交学院的李某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 5分为理由,将吴某、陈某等 4名考生退档。该录取结果经江苏省高校招办录检组审核同意。这样,第一次只录取了 8名新生,其中女生占 6名。考虑到男女生的比例问题,李某希望再招收 1名男生。在江苏省招办的协助下又择优录取了刘某,他的笔试总成绩为 533 分,英语口试成绩为 5分。陈某后来被山东大学录取,吴某则被苏州大学录取。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以后,十分震惊。此后,他们多次上访,先后找到省纪委、省教委、外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陈某,均未有结果。 1995 年 12 月,陈某向外交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精神损失 1. 5万元”。而被告外交学院则认为:原告起诉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 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1996 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审理,认为“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而裁定“驳回起诉”。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问: 1、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通过审理来解决?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二、以奖券抵债,中奖后奖金归谁? 朱某于 1996 年10月在邮电局邮寄印刷晶时,因所带零钱不够邮资,正好碰到同事刘某,就向刘借了 10元钱,并说回家后即还给他,但朱某回家后即忘了此事。直到 11 月,朱某又在商场碰见刘某,才记起借钱一事,便向刘某道歉说:“我一直忘了这事,不巧现在手上也没钱,但刚买了两张福利奖券,每张面值 5元,于199 7 年1月1 日集中开奖,你要不要?”刘某开始连连推辞,说 10 元钱是小事,不必在意,就不用还了。朱某一再请求,刘某就同意收下了奖券。 1997 年 1月 1日,奖券发行机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集中开奖,结果朱某给刘某的两张奖券全部中奖,奖金总额为 7000 元。朱某闻讯后找到刘某,称自己当初只想以那两张奖券作抵押,现在要以 10元钱把它们赎回。刘某当即予以拒绝,他认为当初是朱某一定要自己收下, 作为还款,现在朱某不能出尔反尔,又说是作抵押。二人协商不成,朱某诉至法院? 问: 1、本案是涉及什么性质的法律问题? 2、法院能否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 2 第二章自然人一、周镇山被宣告为失踪人案周镇山,男, 1974 年生。他在 1992 年开了一家个体饭馆,但经营不善,欠下一大笔债务,无力偿还,遂于 1994 年 4月逃往外地,从此杳无音信。此后,债主们纷纷上门讨债,均被其父周富韬以儿子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为由挡回。 1995 年1 月,周镇山的四名债权人集体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周镇山失踪,以便清偿债款。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二、宣告张毅死亡案张毅,1969 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 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未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 1997 年 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地所在区人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 3个月后,仍未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 90 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 45万元的房产,张立言继承了价值 45万元的动产。 1998 年 4月 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 3 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 1998 年 12 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地活了下来,直到 1998 年5月才康复, 但又在 6月 10日不慎跌入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将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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