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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常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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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常健华中师范大学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3-10 内容摘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然而,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然存在着诸如所有权性质模糊、权能弱化、主体不明确等问题。本文从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入手, 对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完善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繁衍的基本生活载体和生产资料。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不动产物权,尤其是土地物权在物权立法中占有特殊重要的位置。[1]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 土地关系一直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土地立法活动, 建立土地所有权制度, 以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目前, 我国物权立法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物权立法中突出土地物权、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 不仅是顺应世界物权立法的发展潮流,也为我国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的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宪法》第 10 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条规定明确表达了我国农村土地采用的是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 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的变革而逐步形成的。首先,我国于 1950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开展土地改革, 使广大农民取得了土地所有权。 1952 年,全国农村开始了互助合作运动,由农民自愿组成初级农业合作社,形成了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使用、农民按土地股份分红的新型土地制度。随后, 1956 年6 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在全国农村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 随后全国又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 就此改变了土地农民私有的所有权制度, 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农民按劳分配的土地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国家开始推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 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此可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在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基础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 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然而,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进行的农村改革基本上是土地利用制度的改革,忽视了土地所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从我国立法上看, 对此规定不明确。《民法通则》第 74 条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立法上分别使用了“集体所有”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两个概念, 似乎将二者等同起来, 但同时又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似乎又要将二者区别开来。这都表现出立法界定的混乱。而理论界对此也说法不一。 2 有人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集体组织”或“集体组织法人”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2] 有人认为, 我国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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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