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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农村宅基地的户与宅.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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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农村宅基地的“户”与“宅”——读《中国国土资源报》一户多宅如何确权发证有感 1999 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土部 2012 年《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条也规定: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可见, 申请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作为前置条件的。但笔者认为, 上述法律和《意见》都没有对“一户”的概念作深入的解释和扩展。据今年 1月 26 日《中国国土资源报》在“‘一户多宅’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分析中提到的山东某市对 10 个镇 100 个村 17262 处宅基地调查, 其中“一户多宅”占宅基地总数的 % 。这是一个普遍现象,也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笔者从 20 多年县、乡两级土管工作的实践感到: 申请农村宅基地“一户”的概念, 不等于也不应该等于户口簿的“一户”概念。一般****惯上“一户”就是户籍上的一户, 有一人的一户, 二人的一户, 三人及以上的一户。但申请宅基地的“一户”, 笔者认为应该是有条件的“一户”,即具备申请宅基地基本条件—— 1 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的“一户”,这可以从以下三种类型加以试述。一、独生子女家庭户通常指具备申请宅基地基本条件的 1 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土地管理法》中提及的“一户一宅”也许指这类。如父母生一独子或独女,户口簿为一本,这是标准“一户”,理所当然享受“一宅”。进一步分析, 假如一独子或独女, 已成家与父母分户( 户口簿与父母分开形成两户) ,此“二户”,同样也不能享受“二宅”的条件,而只能享受“二户一宅”的条件。因为它分户后还是一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 。从这意义上说: 《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概念显然不能在这里实施。与其说“一户一宅”,倒不如说 1 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为“一户一宅”。二、多子女家庭户 1. 多儿子家庭户。具备申请宅基地基本条件,超出了 1 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 。如父母生二个儿子(均为农业户口,都要留家结婚成家,都不入赘) ,但原有父母只有一宅,假如:大儿子具备法定年龄或结婚年龄,与父母需要分宅,但户口簿仍共用一本(一户) ,那就不能按“一户一宅”处理, 而是可以申请“增宅”, 这就成了大户的“一户二宅”。因为它不再是以前的一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 ,而是分家成分为二个基本家庭单位。大儿子成家后, 构成社会部落的“一族”1 个基本家庭单位(元)。当然, 假如上述两个儿子中有一子入赘( 出嫁至女方), 那就不该享受宅基地, 因为他与对方( 女方) 共同组成 1 个基本家庭单位(元) ,对方(女方)已享受了宅基地,尽管有的户口未迁至对方(女方)或单独立“一户”,但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还是不能享受“一户一宅”的待遇。 2. 多女儿家庭户。具备申请宅基地基本条件,未超出 1 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 。如父母生二个女儿( 均为农业户口,1 个招婿, 一个出嫁), 没有超出 1 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元), 一个招婿的女儿只能与父母共“一户一宅”。一女出嫁的与对方(男方)共同组成 1 个基本家庭单位(元)。 3. 一子一女家庭户。父母一子一女, 一般一子留家, 一女出嫁, 未超出 1 个完整的家庭单位(元) ,留家的也只能与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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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