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B11984-2008 代替 GB11984-1989 ***气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 自 2009-1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代替 GB 11984 — 1989 《***气安全规程》。本标准与 GB 11984 — 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 年版的 、 ,本版的 、 ) ; ——增加了***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 ) ; ——修改了***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 年版的 ,本版的 ) ; ——增加了***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 ) ; ——增加了***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 ) ; ——增加了对三***化氮指标的要求(见 ) ; ——增加了液***气瓶及液***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 ) ; ——增加了充装量为 100 kg 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 、 、 、 ) ; ——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 年版的 ,本版的 ) ; ——增加了液***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 ) ; ——增加了液***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 ) ; ——增加了液***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 ) ; ——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 年版的第 7章)。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 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11984 — 1989 。***气安全规程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本标准所指***气系液***或气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138 工业用液*** 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 18071 ***碱厂( 电解法制碱)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2 3 一般要求 凡生产、贮存、运输、使用***气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的***气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应建设。 生产、使用、贮存***气的厂房、库房建(构) 筑应符合 GB 50016 中的有关规定。 生产、使用、贮存***气的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国家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及卫生等法规、标准和拟建项目特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新建、扩建、改建的***气生产企业应满足 GB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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