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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关于法的分类学说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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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关于法的分类学说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一、调和自然国家观与神学国家观在中世纪早期,人们普遍相信“国家的根基是不洁净的,源于人的罪,国家不过是用以压制邪恶和惩罚违法者的必要的恶。”亚里士多德从自然人性的角度提出了“人是政治动物”这一命题, 认为国家是从家庭中自然地生长、发展起来的最高级的社会组织形式,并在原则上可以满足作为公民的人之需要。国家是以实现共同体最高的善为目的的, 在于保障良好的生活。国家是自然法则作用的结果, 而不是契约或****惯的产物,更不是上帝惩罚人类的“刑具”。亚里士多德的立论有两个特点: 社会和国家不是被当作观念的, 而是自然的, 社会和国家是被一体看待的, 因为一切都包括在城邦政治生活中了。阿奎那生活在基督教社会,把国家视为神的计划或人之自然本性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认为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 应当具有必要的手段满足公民的共同利益, 诸如和平秩序、生活资料的生产贸易、抵御外侮、控制犯罪等管理行为,这必须成为一种权威。因此, 阿奎那既强调人类灵魂的得救, 并以超自然( 来世) 的永福为人之目的, 又指出只有教会可以满足这种需要,特别是在“决定一个统治者何时和何种程度上违反了法律并因此将受到抵制的问题上, 教会成为最高仲裁者。”同时, 阿奎那还把亚里士多德主义当作稳固信仰的一种有力的哲学上的支持,认为政治社会起源于人的群体的自然本性,具有价值和合法性,国家和法的目的是要保障人的世俗幸福, 调节人的外在行为, 使人尽可能在世俗范围内过好的生活。在这里, 阿奎那尤其突出国家目的的伦理性, 就是为了谋求人的“公共幸福”, 就是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以达到享受上帝快乐的目的。在阿奎那看来, 作为政治的尤其是社会的动物——人, 不可能在自然状态下孤独地生存, 而必须运用理性, 与他人合作, 过社会生活。这意味着需要国家来管理社会。所以说“国家”对人来说是自然的, 但它不是由自然赋予的东西, 而是为人的本性所倾向并为理性完善的产物。只有国家能够使人变得善良, 只有在国家的结构中, 人才能达到生活的完满。国家是促进善的一种手段,而不只是阻止罪恶和伤害。从思想贡献上说,托马斯?阿奎那打破了中世纪典型的神学政治的“话语霸权”,频繁使用古代法学的词语, 为人们用“人”的眼光观察、了解和分析政治问题, 从此不再仰赖宗教权威的自治世俗国家的观念, 开始穿透中世纪的薄雾。阿奎那大胆地将国家从教会的束缚下剥离出来, 认为国家无论是在其起源上还是在其运行上都与教会的权威无关, 它有着自身存在的价值。这种思想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提供了某种理论依据。特别是他吸收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权力起源于民众的思想, 进一步激发了中世纪关于“民权”问题的讨论, 促进了中世纪的宪政主义的发展。二、确立广泛的自然法体系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理论源于自然法传统。他把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的自然起源的描述与自然法联系起来, 充实自己的自然法理论。并在坚持自然法的总体原则不可改变的前提下, 承认引入私人财产权是合法的, 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市民社会发展的要求。但他更多看到的是私人财产所带来的自私和损人的趋向。这种保守性, 又限制社会自由、特别是商品的自由竞争。阿奎那以整个宇宙为背景, 强调法律是支配宇宙秩序和社会的工具, 并承认法在道德和社会秩序中的中心地位, “表达了一种在中世纪被广泛接受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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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