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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农用土地征用赔偿标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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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农用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工作中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保证建设用地征用土地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根据《知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知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知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地补偿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第四条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二)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第五条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挂果园地按年产值 6~10 倍补偿;其他土地按所在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4 倍补偿土地年产值按菜地 2500~3500 元/亩;园地 1500~2500 元/亩;水浇地、耕地 1000~2000 元/亩确定(该标准今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公布)。(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地前人均耕地在 1亩以上(含1亩)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4倍; 2、人均耕地在 5分以上(含5分)、1亩以下(不含 1亩)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6倍; 3、人均耕地在 3分以上(含3分)、5分以下(不含 5分)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8倍; 4、人均耕地在 3分以下(不含 3分)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10倍。(三)青苗补偿费标准。已下种的,按当季产值的 50% 补偿;正在生长期的,按当季产值的 70% 补偿; 成熟期的,按当季产值补偿(或者补偿不超过 500~1500 元/亩);非耕地不予补偿。(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五)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执行。(六)征用农村集体群众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按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倍补偿(或每亩补偿 6000 元)。(七)征用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先由村、组经济组织与企业解除合同;再由政府按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倍给村或组补偿。(八)因征地搬迁涉及村民建房用地,按城市规划统一安排村民住宅用地,不按经营性用地对待。第七条军事、能源、环保、交通、水利、通讯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可按本办法规定低限补偿。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道路、防洪绿化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土地征用补偿按《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市政基础设施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执行。第八条管线工程,除站点设施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外,依法取得地下管线用地等土地他项权利的, 按造成的实际损失适当补偿。第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不予补偿;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时限的不予补偿。第十条征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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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