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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北京金宝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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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宝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宝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北京金宝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出具了《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宝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宝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宝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金宝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本所特对《反馈意见》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其他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请公司补充披露并请律师补充核查公司以增资款项进行业务收购的进展情况:( 1)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收购相关公司的交易背景;( 2)定价依据、资金来源、股权价款支付情况、完税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收购价款是否公允;( 3)公司对被收购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方式,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更,公司对子公司是否具备控制权;( 4)被收购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利润及资产规模占公司上述财务指标的比例,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问题( 1)回复: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1、黄山金宝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金宝威”)情况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金宝威股份已于 2016 年12月5日与黄山博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黄山金宝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收购黄山金宝威 80% 的股权。黄山金宝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000MA2N1K9M9J ; 公司成立于 2016 年10月26日;住所: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北侧城东农贸市场三楼301 室;注册资本 5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雪婕;经营范围:教育咨询、教育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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