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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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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Grandall Legal Group (Shanghai )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层。邮编: 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二零一七年四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致: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更名前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发行“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期融资券发行所涉及的事实、法律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律发表法律意见。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若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副本、复印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融资券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期融资券发行的主体资格(一)法人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 320500000045339 住所: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柏兴注册资本: 641,406,068 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641,406,068 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光缆、 PVC 电力电缆料、电源插头、电子接插件、电工机械设备、有色金属拉丝、通信终端设备、移动通信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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