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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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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地址(Add) :中国南京市中山东路 532-2 号金蝶科技园 D 栋五楼邮编(PC) : 210016 电话(Tel):025-83308731 邮箱(E-Mail):ct-******@ct-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吴朴成、沈义成律师(下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 2008 】第 1号,下称“《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下称“《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下称“本期短期融资券”)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短期融资券注册或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 1、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发行人现持有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颁发的《营业执 2 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照》,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2、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3、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系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等 242 户企业实施债转股的批复》(国经贸产业【 2000 】1086 号)和原徐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批复》(徐体改办发( 2002 )13号)文件批准,由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五家企业以法人持股方式组建。于 2002 年7月28日在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2005 年8月,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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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