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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北京理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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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理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理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理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理想传媒的委托,担任理想传媒申请股票进入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提供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理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就股转系统《关于北京理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相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 、请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 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着重从以下方面充分论证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负面清单所列情形:( 1 )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 2 )若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且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 1000 万元,请论证说明“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3) 若属于非科技创新类公司,请论证说明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是否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4 )若属于非科技创新类公司且最近两年及一期持续亏损,请论证说明“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是否持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 50% ”;( 5 )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是否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内核说明关于此类项目的推荐标准。【回复】 1 、经查阅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公司主营业务为:演出活动的策划与执行及演艺经纪业务。根据证监会 2012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文化艺术业”( R87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文化艺术业”( R87 )大类中“文艺创作与表演”( R8710 )小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 R8710 “文艺创作与表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 13131011 “电影与娱乐”。 2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2013 版),理想传媒的业务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故理想传媒属于非科技创新类公司,应满足报告期两个完整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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