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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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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致: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现行有效的其他自律规则(以下合称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对发行人本期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现依法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期发行所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2 3、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政府”、“市政府”,系指株洲市人民政府。 4、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5、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未经本所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涉及有关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文件记载形式、偿债能力评价、现金流动性分析) 等非律师专业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 3 1、发行人现持有株洲市工商局天元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21173475117X8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 898 号高科总部壹号,法定代表人为巢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高新区工业园区及周边配套园区土地开发建设及配套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营管委会现有国有资产;科技园区开发,技术咨询、转让、培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1999 年3月,根据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决定》(株开政发〔 1998 〕 24 号),公司前身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出资人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形式为货币。本次出资已由株高会〔 1998 〕验字 20 号报告审查验资到位。 2001 年 10 月,根据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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