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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2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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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致: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或“我们”)接受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发行“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为“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简称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为“《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为“《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为“《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为“《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为“《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可合称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现依法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为“本法律意见书”)。我们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我们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2 关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我们提供了我们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我们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其中, (1) 对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如政府批文、政府核发的证书等),我们只核查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引用; (2) 对审计、信用评级等法律法规赋予其出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机构文件,只作资格审查,对其陈述和结论,我们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我们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声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我们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 1、发行人于 1998 年5月7日经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成立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通知》(株办字[1998 ] 35号)批 3 关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准成立,并于 1998 年9月 22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时名称为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2、根据 2009 年10月22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株政函( 2009 )176 号),公司增资 76, 万元。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湘建会( 2009 )验字第 093 号《验资报告》验证株洲市人民政府已于 2009 年11月11日前缴纳实收资本 26,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8,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18, 万元。至此,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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