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第5 小组: 组长: 陈晓雪:20104043128 成员: 刘海萍 20104043125 金美花 20104043126 张曼瑶 20104043127 薛文羽 20104043130 杨楠楠 20104043131 中国· 大庆 20 13年3月案例分析结果:我们小组认为公司应该对周某进行赔偿。原因及结果如下: 周某向公司提出三点诉求: 其一,是支付其去年 8月1日-9月12日期间的工资 3000 元; 我们小组认为:去年 4月25日至 6月14日期间,周某还是在校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去年 6月14日前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不能成立的。其二: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我们小组认为:公司从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从去年 6月15日至 9月12日期间,公司应该依照法律支付给周某双倍工资。其三:是支付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000 元。我们小组认为:因公司没有证明周某去年 9月13日、 14日旷工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公司解除周某的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应当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在先,故周某无需支付违约金,扣其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也没有证明周某旷工的事实。周某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 1000 元是应该的,公司应该赔偿给她。因此,我们小组做出以下裁决: 1、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去年 8月1日至 9月12日期间的工资 3000 元; 2、支付周某去年 6月15日至 9月1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 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000 元。
歇息法案例剖析格局排版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