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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条第3款中“行凶”一词的理论考察.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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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20条第3款“行凶”一词的理论考察【内容提要】如何理解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中的“行凶”,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存极大争议。本文对这一问题加以了研讨,认为“行凶”是指无法判断为某种具体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 它具有暴力性、手段的不限定性、程度的严重性, 以及无法定具体罪名性等几个特征。文章指出,这样解释“行凶”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并符合立法意图。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何理解该条款中的“行凶”,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存极大争议,而对“行凶”的准确理解直接关系到防卫行为的定性问题。因此, 为了推动刑法理论上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探讨,进而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刑法第 20 条第 3款提供有意义的理论指导,笔者拟对何谓“行凶”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关于“行凶”现有解释之分析 2 “行凶”是一个日常群众性语言而非法律用语, 如欲准确地解释它显然存在相当难度。但是适用本条款又要求应尽可能准确地理解”行凶”。因此,自从新刑法颁布之后,刑法理论界对“行凶”一词的探讨就未停止过。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 重伤死亡说。这种观点是从后果上来定义行凶, 认为“行凶是指严重的行凶, 即可能造成重伤、死亡的行凶。”(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上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42 页。) 第二, 故意伤害说。认为“行凶”应专指故意伤害, 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一般违法的殴打不在此列。(注: 参见杜宝庆:《无过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1999 年第 3 期; 姜振丰:《关于正当防卫几个问题的研究》, 载刘守芬、黄丁全主编: 《刑事法律问题专题研究》,群众出版社 199 8 年版,第 253 页; 王前生、徐振华:《刑法中公民的防卫权》, 载丁慕英、李淳、胡云腾主编: 《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37 页; 陆中俊:《论“不属于防卫过当”之专门规定》,载杨敦先、苏惠渔、刘生荣、胡云腾主编:《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44 页;高洪宾: 《论无限防卫权》, 载《政治与法律》 1998 年第 4期。)该种观点为大多数学 3 者所主张,并因此也是关于“行凶”最有代表性的看法。第三, 杀伤说。认为“刑法意义的‘行凶’, 乃对他人施以致命暴力的、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也即“杀伤他人的行为”,但是这种杀伤行为并非显而易见,也不具有确定犯意, 换言之, 是指一种“具有杀死或致命伤害他人的不确定犯意”的行为。该论者进一步指出, 如果防卫人使用的是致命暴力但并未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 不是行凶; 如果使用的是非致命暴力的, 则一般不可能危及到他人生命、健康权益, 因而也不是行凶。(注: 参见屈学武:《正在行凶与无过当防卫权》, 1999 年刑法学年会论文,第3—4 页。) 第四,暴力说。该说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暴力犯罪说。认为行凶是与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所列举的***、***、抢劫、绑架性质相同严重的暴力犯罪。(注:参见马登民、王东主编:《新刑法精解与适用》, 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 7 年版,第 32页。) 二是使用凶器暴力说。认为构成无过当防卫的行凶,仅“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 具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行为。(注: 参见陈兴良:《论无过当之防卫》,载《法学》 1998 年第 6期。) 那么, 如何看待以上四种观点?笔者认为, 上述有关“行凶”的各种理解均值得商榷。下面笔者对它们进行逐一分析。 4 关于第一种观点。该种观点认为“行凶是指严重的行凶, 即可能造成重伤、死亡的行凶。”显然, 该种观点是一种循环解释, 它在结构上实际上是这样一种逻辑,即“行凶是……行凶”,“行凶……,即……行凶”。纵然在“行凶”之前使用了一些定语,诸如“严重的”,“可能造成重伤、死亡的”,而且这些定语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 这些定语也只是对“行凶”量的限定,而不是对“行凶”性质的界定,什么是“行凶”仍然不明确。认为“行凶”专指故意伤害罪的第二种观点存在如下两个问题,其一,如果“行凶”是故意伤害罪,立法者会在条文中予以直接规定。因为, 在该条中, 立法者已经明确规定了***、抢劫、***、绑架等几种具体犯罪, 故意伤害罪作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果需要明确规定, 完全可以直接规定在条文中, 这样既清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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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