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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人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计算标准_-_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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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受理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 受害者及其亲属请求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损失中护理费是一项比较常见的项目。因为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 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 无需他人的帮助, 而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受害人受伤就医生活不能自理和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就不得不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护理费用。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掌握, 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 而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问题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 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 法官为了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需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作出认定。笔者对此情形护理费赔偿的实务操作, 发表一点浅见。一、现行有关的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 40% 或者 30%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 2009 年1月1 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 》之附录 B (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 a) 完全护理依赖 100 %; b )大部分护理依赖 80 %; c) 部分护理依赖 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GB/T16180-2006 》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 进食;(2)、翻身;(3)大、小便;(4) 穿衣、洗漱; (5 )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 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 》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 10 分,总分值 100 分。总分值在 61 分以上, 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 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 60 分以下, 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 60 分~ 41分, 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 40 分~ 21 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 20 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三、护理级别的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1 、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伤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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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