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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之回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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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之回避
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之回避
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当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承受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31条: 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相关法条】
(1)《解释》第27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供应证明材料。
(2)《解释》第23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打算;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打算;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打算。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打算前,侦查人员不能停顿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打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相关法条】
(1)关于回避打算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展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相关法条。
《规章》第30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打算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展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依据案件详细状况打算。
公安部《规定》第33条:被打算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打算作出以前所进展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打算的机关依据案件状况打算(大纲不作要求)。
(2)关于对回避打算享有申请复议权的范围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29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只能是有因回避。)
(3)关于申请复议权享有主体及如何行使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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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