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信访工作初探 1995 年 10月 28日, 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于 1996 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 工作程序, 信访人的权利、义务, 信访案件的办理以及信访工作程序与其他法律程序的关系。《信访条例》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信访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同时,也使律师介入了信访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在此, 笔者拟就律师介入了信访工作的必要性及几点设想试作初步探讨。一、律师介入信访工作的必要性。“信访”一词被党政机关正式采用始于 1971 年。当时《红旗》杂志刊登的《必须重视人民来信来访》一文, 首次公开把人民来信来访称为“信访”, 把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工作为“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据法律、政策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这是广义上的信访工作的概念。狭义的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据法律、政策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文探讨的“律师介入信访工作”即指狭义的信访工作。 1 、信访工作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环节,律师介入信访工作有其积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始终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置于重要位置。总设计师***曾多次强调, 中国的问题, 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他还深刻地指出, 在当代中国, 发展经济需要稳定, 深化改革需要稳定, 扩大开放需要稳定, 完善民主、健全法制需要稳定,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稳定。全党和全国人民都要永远记住这个道理,把珍惜和维护稳定作为自己的责任。***总书记也曾指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同稳定的关系, 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 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必须把改革的力度, 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 在社会政治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 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政治稳定。如果社会稳定方面出现什么问题, 就会干扰大局。”因此, 维护稳定的工作必须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来核实。当前, 我国政治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结构的调整, 社会生活中的存在的矛盾和隐忧已经尖锐起来。譬如, 有此地方下岗工人巨增, 生活困难;有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严重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些地方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等等, 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已经成为局部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凡此种种,如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的窗口, 可以及时真实地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 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 并通过信访部门的及时工作及时得到解决, 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律师介入信访工作, 可利用律师谙熟法律, 善于做调解工作, 社会公众形象好, 是正义的化身, 人民群众易于接受律师意见的优势, 使人民内部矛盾趋于缓解, 并最终解决。律师介入信访工作, 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这即是其积极意义所在。 2 、信访工作中涉法案件的逐年增多, 也要求律师应积极介入。信访工作中涉法案件是指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或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或控告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案件。《信访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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