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12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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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食品平安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结合首都食品平安的特点,不断加强北京市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推进其一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检查不少于一次,每两年全工程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实施一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区县或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频次,每两年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每四年全工程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区县或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相关许可后半年内组织开展一次全工程检查。
第十六条 本市对食品生产者、全市性及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施三级监管。
本市餐饮效劳提供者的分级分类评定工作按?北京市餐饮效劳单位食品平安日常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方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但应对照本方法的相应监管措施实行监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一节 一般性要求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监督检查种类主要包括全工程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及保障检查。
全工程检查是指按照?北京市食品平安监督检查条款指南?逐条开展的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有侧重的监督检查或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
跟踪检查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问题的整改措施与整改效果的复核性检查。
保障检查是指在本市重大活动食品平安保障工作中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年度食品监督检查方案,确定年度食品平安监管的重点,并监督实施。
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级监督检查方案及所辖行政区域特点,编制本区域年度监督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频次和覆盖率。
第十九条 凡涉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市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市政府各执法部门的综合监督检查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协调。
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所辖行政区域特点及监管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处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事权划分,要求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年度报送?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格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一〕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型餐饮企业及连锁企业总部;
〔三〕连锁商场〔超市〕集团总部;
〔四〕大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单位;
〔五〕大型食品物流配送企业;
〔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七〕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市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专业仓储、物流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严格监管。
第二节 检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按照?北京市食品平安监督检查条款指南?的内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全工程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及保障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格,记录监督检查结果;飞行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执法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者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者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者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事权划分,需要移交稽查部门的,按程序将相关证据及笔录进行移交;对符合当场行政处分条件的,应依法做出当场行政
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国家及本市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指导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给予行政指导。
提出整改要求后当事人即能改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改正期限后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查封、扣押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四〕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快速检验或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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