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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司法考试 三大本宪法基本理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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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 fa. 微信号: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宪法”一词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均古已有之,但它们的含义却与近现代的“宪法”概念及性质迥然不同。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如《尚书· 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 《国语· 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等,但这些词汇与近现代宪法的性质与含义是不同的。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使用开始于 19 世纪 80 年代。当时的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们基于国内外形势,明确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立宪法”、“开议院”的政治主张,从而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如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朝政府制定宪法、开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政治。在古代西方, “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的: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对 158 个城邦的政体进行比较研究,并根据法律的调整范围、作用及性质,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他指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在古罗马的立法和法学著作中,经常出现宪法或宪令的词语,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仅在序言中就多处使用“宪令”一词。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如 1215 年英王约翰颁布的规定英王与贵族、诸侯与僧侣关系的《自由大宪章》等。随着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出现,宪法词义逐渐发生了变化。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一)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在现行宪法中, “法律”一词出现频率较高,共有 80 余次。在理解宪法与法律关系时,需要区分文本中的不同规定与表述。 “以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的形式出现时,通常指法的一般特征,即具有一般性、规范性、抽象性、强制性等。如宪法序言规定: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当宪法和法律连在一起使用时, “法律”通常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当与行政法规等相连使用时, “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宪法第 5 条第 3 款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 67 条第 7、8 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 100 条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 115 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 3 章第 5 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时,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3. 宪法文本还采用了“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等形式,此时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宪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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