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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人力资源管理法务十大案例.ppt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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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人力资源管理法务十大案例 2015 年 12 月 21 日邢智峰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案例目录一、如何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时的风险三、外部承包行为的规范管理四、用工单位在劳动派遣中的角色五、如何做好规章制度的有效运用案例目录六、情势变化下的劳动关系处置七、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正确运用八、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关键九、厂内工伤认定的因素确定十、仲裁时效的正确理解【案例分享一】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张某入职一家电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助理。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 2个月。张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营销总监认为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与公司的要求相去甚远,于是在张某入职 1个月后,以张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案例分享一】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张某入职一家电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助理。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 2个月。张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营销总监认为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与公司的要求相去甚远,于是在张某入职 1个月后,以张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案例分享一】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张某认为,自己工作积极,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也正在快速提高,公司领导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考核、也没有任何考核标准的情况下,认为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案情分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按照上述规定,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案情分析】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电子公司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某电子公司在招聘时没有明示具体录用条件,对空缺岗位也没有明确的岗位说明,并且也未提出相应的考核标准对张某进行考核。公司做出试用期评价缺少客观依据和内部规章制度的支持。因此,其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某电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张某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实务提醒】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从仲裁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的举证是至关重要的。所以 HR 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实务提醒】 1、录用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为分四类:能力水平、工作态度、健康状况、法律关系。 2 、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具体和证据化。明确是指招聘条件要清晰和适用,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具体则是指要罗列出不符合录用的条件。证据化是指可以通过员工报到时签收录用须知或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明确等方式。 3 、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要有可量化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方式、标准、时间,并要在试用期结束前及时作出考核评价,并交被考核员工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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