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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文化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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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文化的关系.doc1 论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摘要】法律是人类用于约束自身行为,并用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实施的一种规范,它的制定和执行都往往带有浓厚的文化影响力。同样, 法律一旦形成, 就会对所在地的文化产生反馈, 并且可能改变原有的民俗风貌。正是在这样一种相互作用, 相互渗透, 相互融合的过程中, 人类社会由野蛮走向文明,由稚嫩走向成熟,由感性走向理性。【关键词】法律文化民族性反馈作用【中图分类号】 G6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089 ( 2016 ) 32-0014-01 将法律研究置于法律和文化的双重背景下, 为研究法律文化提供了多重视角,法律和文化在相互对话中提升了层次,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我们可以称之为文化法学。在看待法律和文化这个问题上, 我们既不可以把法律看作外在于文化的理想化的制度框架和人为秩序而非文化本身的产物, 也要避免高估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 低估文化本身的力量, 认为仅仅依靠先进法律可以改变落后文化。弄清法律规范与文化的关系对于破除法律理想主义,把思维的基点放在现实的基础之上是有十分积极意义的。一、文化的基础性角色文化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产物, 它包含了从物质层次、制度层次到观念层次的各个方面, 法律作为具有明确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的人类自我调节的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准则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层次上的文化。我们在谈论法 2 律时不可忽视法律也是作为一种人类文化现象而存在的, 因此不同文化基础上的法律也是会表现出不同特点的。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文化根深蒂固,“国君好仁,天下无敌焉”, 儒学所表达的“为政以德”、“克己复礼”的思想也深深影响了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儒家不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约束社会群体的主要手段, 而是更加倾向于道德层面, 希望用教化的方式使人们为善, 也就是“齐之以礼”, 倘若不能实现,则“用之以刑”, 就是用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进行惩治,这种思想一直贯穿着封建社会的主流法制建设中。隋代的《开皇律》中,列出了十大重罪为“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的“不道、不孝、不睦、不义”都是作为维护封建礼制和道德的目的, 重视人伦孝悌, 明长幼尊卑, 甚至在立法上加以保障,这是一种对德的诉求。儒学文化以“礼”为核心,以“孝”为最高美德, 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森严的等级制度的工具, 因此, 古代中国的法律是不具备最高权威性的, 皇权和家长权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其内容也多是与伦理有关。中国传统法律礼、德、刑相互交融, 形成了中国古代独特的文化传统, 即以德为主的德礼刑三位一体的治国理念。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不存在形式合理性,而是一种实质合理性法。中国传统文化有一种内敛性, 它把道德放在一个制高点上, 是支撑整个社会运作的基石, 社会的混乱一般伴随着道德的缺失, 动荡的时代总是礼崩乐坏的。而法律则是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被大家认可的道德而得到国家强制的保障实施,成为社会稳定的秩序。 3 和中国强调感性, 注重人伦的文化不同, 西方式的文化基础更加偏向于理性化。西方文明的渊源是古希腊罗马时代, 希腊经院哲学注重人的理性和思辨, 罗马繁荣的商品经济决定了罗马法律的大量内容是用于处理人际利益关系的而不是中国古代法的伦理道德问题。中国古代法律典型的缺陷就是私法不足, 而罗马法则形成了相对发达的体系。西方的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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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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