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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和意义.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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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和意义.doc1 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和意义摘要: 根据新的刑诉法第 192 条, 申请相关专家出庭制度被正式被引入诉讼过程中。从实务中的重大意见和理论上的重大争议分析刑事诉讼中的相关专家出庭问题, 从相关专家出庭的本质和内涵解读我国的这种具有中国法治特色的制度,切实解决专家辅助人在诉讼地位、出庭程序、意见属性等问题上存在的重大分歧,确保其真正地参与到庭审的质证中来, 才能增强司法鉴定的透明性和可信度, 弥补辩方取证能力的不足, 强化辩方的质证能力,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的公平审理,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本质和内涵;分歧;专家证人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596 ( 2016 ) 08-0093-02 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 相关人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相关专家出庭就鉴定人作出鉴定的意见提出相关意见, 由此有相关专家被申请出庭的制度在我国被正式引入诉讼过程中, 由民诉开创的申请相关专家出庭的制度在刑诉中崭露头角。从 2012 年至今,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务中发挥了一定功效, 例如非常著名的经历了四次死刑判决的念斌案最终迎来了无罪宣判, 数位以拥有相关知识的人的身份介入到刑诉案件发挥的作用功不可没。尽管如此, 对于专家辅助人在学理和实务中的争论从未停止过, 而且随着实践的深入, 越来越多的关于专家辅助人的问题涌现出来。本文 2 从实务和理论上来解读刑事诉讼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我国 2012 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各方都可以申请相关的专家, 那么对于刑诉中鉴定的意见, 各方都有申请相关专家对鉴定过的意见发表意见的选择。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那么法庭就开始面临众多困难, 比如是否准许的问题, 准许究竟是准许一方还是准许双方申请相关专家都出庭发表意见。如果准许了双方申请的相关专家出庭,相关的专家在法庭上对鉴定结果发表的意见不一致甚至是截然相反怎么取舍, 而且法院很难对相关专家的水平作出准确的界定。这只是相关专家在司法实务中出遇到的难题,相关专家出庭在法理上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 例如关于专家地位问题、相关专家出庭的作用、相关专家发表的意见是否能作为一种证据等。要解决这些难题应该回到产生专家辅助人的源头和发展趋势上, 明确专家辅助人的内涵和外延, 从专家辅助人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入手。只有明确相关专家的本质及参考当前中国的法律实务的法律地位,才能发挥其作用。众所周知, 相关专家出庭制度的源头来自于国外法治实践。欧美国家早就在诉讼中由控辩双方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出庭, 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发表专家证言, 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与欧美国家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职权主义模式,专家由法官聘请并且服务于法官, 主要是辅助法官认定案件。我国建立该制度是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编著《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首次将这类人员的身份界 3 定为“专家辅助人”[1] 。由此可见,我国的相关专家出庭是受欧美国家和大陆国家的启发。但是, 我国的专家和欧美国家的专家、大陆法系国家顾问有着根本区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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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zhiguo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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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