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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理论与行政法学的转型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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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理论与行政法学的转型的论文.doc公共服务理论与行政法学的转型的论文公共服务理论与行政法学的转型一、公共服务理论是行政法学发展的理论支点(一)公共服务理论的提出及其在法国行政法中地位的确立: 从狄骥到佩泽尔 1. 狄骥公共服务理论的提出经历了社会契约论和大革命思想论文联盟洗礼之后的法国,坚定不移地奉行国家主权理论和个人权利本位。然而,作为公法学先驱的狄骥,则通过仔细的观察,敏锐地察觉到了公法理论中正在静悄悄地发生的深刻变化。狄骥认为,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逐渐取代主权的概念而成为公法的基础。[ 1 ]狄骥的公共服务理论是具有开创性的,对于当时的主流理论起到了修正和替代的作用。狄骥公共服务理论对公法学的贡献,我们可以作如下表述:第一次将公共服务与公法学紧密结合起来的,当推法国波尔多学派的代表人、公法学大师莱昂• 狄骥,他基于法国行政法院判例创立的公务学说,曾一度成功地取代公共权力理论成为法国公法的基本理念。[2 ]在明确提出公共服务理论之后,狄骥又对公共服务下了一个大致的定义,狄骥认为公共服务就是指那些政府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对一项公共服务可以给出如下定义:任何因其与社会团结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而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就是一项公共服务,只要它具有除非通过政府干预,否则便不能得到保障的特征[ 1] 50; 53。狄骥作为一名实证主义社会法学的学者,更多的是从社会现实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他关注到并且呼吁一种注重实际的、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正在取代早先那种具有抽象性和个人主义两种特性的制度[ 1] 8。. 在批判大革命以来人们所坚信不移并奉之为永恒信仰的国家主权和天赋人权两种学说的基础上,狄骥提出了更具实际意义和科学价值的公务学说。公务学说之所以能在与公共权力理论的较量中获胜,主要归因于能对当时的公法现象给予雄辩的解释。 19 世纪中叶以后,行政机关为了回应改善福利水平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多地实施与传统地基于公共权力的行政管理行为完全不同的服务行为,这就使得公共权力无法继续成为划分行政机关的公、私法行为,划分公法与私法,进而划分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管辖范围的判断标准。公务学说应运而生,乘虚而入,取而代之,一举成为法国公法的基本理念和法国公法学的核心范畴。自此以后, 将公法的功能定位为保障政府供给公共服务就成为法国公法的基本立场;围绕公共服务这个核心范畴来建构公法知识体系,也成为一种公法学术传统。[ 2] 2. 公共服务理论的危机与多元化公务理论原本是针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活动提出的,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类型的公共服务,比如工商业公务、社会公务、职业公务等[ 注:关于法国历史上新的公务类型,王名扬教授在著作中写道:第一,国家大量从事经济活动或者把私人企业国有化,这些经济活动称为经济公务或工商业公务。工商业公务过去只是例外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成为大量的正常的现象,而且越来越有增加的趋势。工商业公务和传统的行政公务不同,不是适用行政法,而是适用民商法,不由行政法院管辖,而由普通法院管辖。第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资产阶级迫于形势需要,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公务成为重要的公共利益,这些公务主要受私法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第三,自由职业者组织同业工会,负责审查会员的开业资格和维持职业的道德纪律。这些活动称为职业公务,也主要受私法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 王名扬. 法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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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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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