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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下司法解散制度的比较研究的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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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下司法解散制度的比较研究的论文.doc公司僵局下司法解散制度的比较研究的论文公司僵局下司法解散制度的比较研究《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公司僵局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控制结构允许一个或者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组织公司的正常运作所致的僵持状态①。公司运作一旦陷入僵局,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危机,资源无法物尽其用,会对股东、公司乃至经济运行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一、公司僵局下司法解散的国外立法规定英国公司法上的公正合理清盘令制度开创了司法论文联盟解散实现股东退出的救济先河,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不可调和的矛盾②。这一制度为各国广泛应用。但由于司法解散对公司经营存续宣判了" 死刑" ,因此各国法院在实践中大都秉承谨慎原则,并延伸出较为缓和的替代性救济措施。以下分别美国以及德国为例,简要分析司法解散的立法规定: (一)美国针对封闭公司的僵局,美国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两项制度: 1 、司法解散制度美国最早的普通公司法对封闭公司内部的争议未规定任何特殊的救济措施,因为" 美国法院传统上是不愿意插手公司内部事务的" ③。直到 1933 年伊利诺斯州和宾夕法尼州的公司法率先规定股东在受到压制或者不公平侵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如今,每一个州的公司法几乎都将司法解散公司作为最终的救济措施④,尤以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 14 章第 3 分章的规定为典型。该规定确认公司股东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 (1 )董事在公司事务管理问题上陷入僵局,股东对打破这种僵局无能为力,而且该僵局会使公司遭受或者要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公司的运转和业务已无法根据股东的利益要求进行下去;( 2 )董事或者公司控制人已经、正在或者将会实施非法、压制或者欺诈行为;( 3 )股东在投票选举方面陷入僵局,而且在至少两个连续年度会议期间内不能选出任期届满董事的继任者;( 4 )公司资产正在被" 滥用或者浪费"⑤。. 从中不难看出,美国对于司法解散的这个规定中不但有针对董事会僵局的规定还有对股东会僵局的规定。并且,美国的《示范商事公司法》以及《特拉华州公司法》均规定,任何股东都可以在认为自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公司出现重大变化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这项权利的行使并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⑥。在《示范商事公司法》中还规定公诉机关在发现公司章程是通过虚假、欺诈的手段订立或者公司超越权限滥用法律授权时可以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不仅如此,美国公司立法中还允许债权人在特定的条件下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散公司。 2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鉴于司法解散的终局性,美国公司法引入了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制度-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 1969 年,修改的美国《示范公司法》创造了著名的" 市场例外原则"⑦,规定股东可以通过收买股权退出,但是这种救济措施仅限于封闭公司,而且只有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中才可以适用;并且,该措施并不具有强制性,公司或者股东具有是否收买的选择权,一旦公司或者股东拒绝收买,公司必须解散。该救济方式在美国各州的适用标准各异,有的州仅限于封闭公司,而有的州则适用于所有公司。(二)德国德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判例确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主要包括司法解散制度、股东退出权和除名权。 1 、司法解散制度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1993 年修订版)第 61 条规定: (1 )如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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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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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