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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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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doc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摘要:什么是推动公司制度生长的真正力量,是公司法学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决定着对公司制度生成路径的选择,制约着建立公司制度之努力的成效。本文通过对罗马时代、中世纪、特许设立主义时代、准则设立主义时代公司制度的实证研究,客观分析了法律和私人的自发行动与公司制度生成的相互关系,得出了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即公司制度生成的路径是公司自治,公司制度形成和发展的主导性因素是商人们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发行动,是人们行动的成就,而非法律的逻辑展开。关键词:公司制度;公司自治;历史逻辑公司制度虽然深深地扎根于它所赖以产生、发展的经济社会历史之中,但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着自己产生和演化的历史,公司制度变迁的路径带有深刻的、无法选择的历史印迹。公司生长的历史是今天的公司制度所承袭的遗产和进一步演化的约束条件,没有任何理由把公司的历史看作是与今天的公司制度无关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轨迹中,探寻现代公司制度形成和发展的主导性因素。一、公司自治[1] 与罗马时代的公司制度公司的历史是在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发端的,公司起源的真正动力是私人对财富的追求——自发的营利性行为。正如滕尼斯总结的,真正法律和在社会上最重要的联合就是财富的联合,在意图上也抱有这样的目的:通过把手段加以集中,达到手段的真正的增加。因此,尤其是资本的组合,用于高利贷的、商业的和生产的目的。这类结合是为了要获取利润,犹如单一的经商的个人一样。成员收入实际上是最后的目的,那种统一的兴趣也必须服务于最后的目的,因此,就变成整体的团结一致。由于联合体所拥有的一切, 属于它的参加者们,但是不是属于作为个人的他们,而是要在他们是一个统一的个人的意义上,才属于他们。在这里,各人对于单纯拿来分配的收入的兴趣与此是分开的。而在一个切实存在的和个体的个人身上,这种分开只能抽象的实现。因此,联合的形式更加清楚地显示出个体的、随意行为的动机的纯粹的相互关系。[1](P282) 也就是说,从联合体外部观察,联合体具有独立的利益,但这种独立的利益和目的只是一种中间性存在,考察联合体内部构成,我们则会看到其不过是个人间因追求财富而形成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罗马法始终不存在法人的概念, [2] 但对团体的设立持放任态度,一切社团基于自由设立原则而成为事实上的存在,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在商业社团自发成立之后即予认可,并给予某些特权。[2](P154)MaxRadin 在对有关希腊、拉丁词汇进行语义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希腊、罗马的公司始终依事实存在,从未依法律存在,在罗马立法中, …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设立公司要经国家许可, 这种许可只是现代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公司的人格是一定权利和责任的抽象,但事实上,公司制度始终围绕着法律借以发展的财产关系——在一群人之间出现了财产权利和义务的联合,于是,他们就被作为一个整体来拥有权利和义务。[2](P155-156) 因此,不能否认,在实证的意义上,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存在着公司或类似于公司的组织。可见,公司制度发生之时,设立公司不需具备法定的要件,也不需履行法定的设立程序,因而是自发的任意性组织。相应地,公司制度只能通过成员的自治行为而生成。公司这种经济上的联合首先出现在罗马,得益于罗马所提供的公司得以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罗马大规模的军事征服和频繁的战争需要有力的后勤保障,这种任务国家无力单独承担,需要借助社会力量,而单个的自然人又不能胜任,于是出现了联合的必要。罗马独特的社会条件形成了对公司的客观需要,第一个类似于公司的组织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出现,它向公众出售股票,以便履行为支持战争而签订的政府合同。[3](P21) 国家基于自身的考虑也愿意承认这些团体的人格,公元一世纪到二世纪间有关船主与船家协会的碑铭显示:国家之所以承认和保护这些协会,是因为国家同一个有组织的、人员熟悉的团体打交道,比起同一群漫无组织的陌生者打交道要容易得多;而帝国行政当局如果没有这种组织的帮助就根本无法解决运输大量物资这一极端棘手的问题。只有当国家把一种特权赐给全体会员或者把一项负担加给全体会员的身上的时候才同整个团体打交道。[4](P231 、 250) 从那时的船夫行会我们可以看到公司的雏形,现在我们还可看到有些流传下来的关于第三和第四世纪船夫行会的重要首先,从当时的欧洲大陆方面的情况看,中世纪后期,地中海沿岸各城市商业繁荣,都市兴旺,虽然个体商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随着商业活动规模的扩大,产生了联合经营的需要。而且商人们一般都要把自己所经营的商号传给自己的家属、子女。家属、子女们在得到祖传产业后要分家析产,但又不愿意歇业,于是便共同继承、共同经营先辈所经营的商业企业,共享盈利、共负亏损,从而形成了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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