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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在法国的争论与思考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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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在法国的争论与思考的论文.doc公司性质在法国的争论与思考的论文关键词: 合同理论/ 组织理论/ 代理理论/ 企业组织技术理论/ 综合理论内容提要: 关于公司的性质,法国学界有很多的理论如古典的合同理论和组织理论,近期的代理理论、企业技术组织理论和综合理论,但是立法和法院并未偏向任何一方。在这些理论争鸣过程中, 值得我们思考的有如下几点:股东的自由与限制、公司利益与股东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和公司法漏洞的填补。与我国经济学界相比较,我国法学界对公司性质探讨不多。但在法国,公司性质却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公司法教材都以专章或者专节来探讨这个问题。本文试图对法国法学界的流派、立法界和司法界的态度以及对我国的借鉴做初步的探讨。一、发展阶段及流派自从《法国民法典》有关于公司的规定之后,就存有对公司性质的探讨。但是因为立法的原因(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直接规定“公司是合同”)和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学者对公司是合同的定性没有多大争议。但从 19 世纪末左右,认为公司是组织的理论突起,引起了公司性质的大争论。在这场争论过程中,组织理论占据了主导地位[1] 。然,争论在 20 世纪 60 年代归入沉寂。可在 20 世纪 90 年代左右,随着合同自由化的复兴以及部分学者试图将美国公司法一些理论引进法国,重新开启了公司性质争论。. (一)古典理论在法国,公司性质的古典理论包括合同理论和组织理论。 1 、合同理论合同理论认为公司就是合同,是当事人意愿的体现。这种理论来源于罗马法,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占有优势。 和 r.- 为该理论的构建奠定了基础[2] 。该理论的支持者,比如 hamel, lagarde et jauffret[3], 往往根据法条来解说该学说的正当性: 《法国民法典》 1832 条直接规定公司是合同[4] ;关于公司的条款在《法国民法典》租赁合同和借用合同之间,从体系上看,应当属于合同内容。之所以这样推理,是因为《法国民法典》是理性时代的产物,既然将公司的条款放在合同部分,那么它就应当属于合同。合同理论应当说有其合理的地方,毫无疑问,公司首先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对于创立中的公司、没有人格的公司以及具有透明人格的公司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也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虽然立法者运用了合同这样的术语,但是这并不能确定该处所用的术语代表的是真正的合同,毋宁说是合同,还不如说是集体单方行为( l’ acte unilat é ral collectif ) [5] 。因为,合同内容体现的当事人的意愿是不一样的,合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是相冲突的,比如买卖合同,卖方希望卖的贵些,而买方则希望买的便宜些。但是在集体单方行为中,当事人的意愿具有相同的意愿和目的。在公司中,每个股东的意愿是相同的,即创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新主体,分享利润或从公司经营中获取利益。所以,当公司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设立时,公司完全的符合集体单方行为的特征。另外, 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就更不能用合同理论来解释了。这种情况下,只能用单方行为来解释。第二,这种理论与公司法确定的多数法则(即公司重大事项由占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决定)很难相容[6] 。合同讲究的是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多数法则允许大多数股东违背少数股东意愿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公司不仅仅是当事人意愿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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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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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