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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关分化的法理逻辑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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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关分化的法理逻辑的论文.doc公司机关分化的法理逻辑的论文公司机关分化的法理逻辑一、机关之于法人 1. 法律上的人:学说的争论公司机关的创设,其原动力来自于商业实践,但后经加工、整理、归纳和总结,形成了公司机关的理论。在法律上,机关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公司为法律上的人。因为人格是权利、义务的归属点,与权利能力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因此,法律上的人不过是一个由法律规范的人格化了的统一体而已。但在罗马法上,人格指的只是自然人的人格,尚无法人的概念。罗马法以其理性的思维和抽象的方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像公司这样的一种团体要得到民法的承认,必然要冲破这种结构。而这样的发难,在理论上终究是一触即发的。事实上,自 15 世纪后期以来,以严谨、缜密著称的大陆法学家对丰富法律上的人的内涵进行了不休的论争。这场论战的主题名曰法人的本质。对于今天的人们,虽然仍难以找到一个统一的答案,但是法人制度明确地写进了各国的民法典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相对于大陆法学者而言,英美法学者较少受到民法概念、体系、框架的束缚,他们以法律技术来应对公司组织所面临的问题。尽管英美法上的公司人格制度在 19 世纪中叶被立法所确认,但它的含义到了 19 世纪末上议院在审理 salomon & ( 1897 年)一案中才予以充分阐明。. 上议院一致认为,公司是一个法律实体,公司与其成员完全分离。而在学说上所对应的解释是, 考察公司的最简单、最通常也是最有用的方法,是把它看成一个独立于其所有人或者投资人的拟制的实体,或者说是一个人造的实体。这种解释在英美法学者中比较盛行,就是所谓的拟制说。该种学说的基本点,是通过允许企业拥有一个独立于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这些自然人的独立的法律人格,简化公司的概念。事实上拟制说常被人误解,罗伯特 iddot; 汉密尔顿引用了霍菲尔德教授在《基本法律概念 197 例》中对公司的见解,认为霍菲尔德的分析暴露了过于机械地接受人造实体理论时可能导致的错误。诚然,自然人之所以利用法定的企业形态从事商行为,是因为他可以借助法律技术上的特殊安排,遵守一套以简便、稳定和安全为原理的商法上的行为规范,但法人的制度内涵只有深入到法律思维中,才能得到比较清晰的理解。有学者主张:法学创造法律人格概念,从而将现实实体与法律主体分离开来,现实的人属于社会的范畴,法律主体属于法律的范畴,它们不是同一的。因此,立法思想总是以它自以为是的目光挑选应予法律人格化的社会实体,建立以之为中心的法律秩序,以法权形式推入到现实世界。这种对法人拟制说的诠释,无疑是一种凯尔森式的观点。凯尔森论证了法人概念与自然人概念在塑造机理上的相同之处,提出了法律秩序学说,并以这种学说为法人拟制说找到了逻辑上的起点和理论上的归宿点。在凯尔森看来,法律的任何表述最终总是其行为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的行为和不行为,因此,法人不过是法律技术意义上的称呼。在实质意义上,法人是由法律秩序决定和规范的人的共同体。而机关之于法人,同样是法律思想的构造,是法律技术演绎的结果。这种法律技术称之为代表制技术。凯尔森认为,法人机关的代表制技术对于我们加深认识法人,尤其是加深认识法人机关的实质十分有益。由于找到了这种一体化的技术,法人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得到解决,使法人构造获得了完美的法学形式。应当承认,在处理法人行为能力、法人侵权行为责任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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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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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