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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犯罪认定中存在的八个问题的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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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犯罪认定中存在的八个问题的论文.doc公安机关在犯罪认定中存在的八个问题的论文论文关键词:公安机关犯罪认定存在问题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理论论文摘要:当前,公安机关在犯罪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正确认定犯罪必须切实把握犯罪的总体特征及个罪的具体构成,坚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合理运用逻辑推理。犯罪是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什么是犯罪? 怎样认定犯罪?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只有正确认识和理解犯罪这一概念,才能准确地适用刑法,揭露和证实犯罪,有效地打击和惩治犯罪,确保完成刑法赋予的任务。目前,公安机关少数同志在犯罪认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分辨不清,思想观念中对犯罪特征、犯罪构成、刑法条文的理解存在根深蒂固的错误认识,从而在办案过程中形成错案,放纵了坏人,冤屈了好人。因此,很有必要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在犯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作一番探讨,具体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忽视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分析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定义完整地揭示了犯罪的政治与法律属性,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种犯罪现象的科学概括,亦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和基本依据。从上述犯罪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本质的、最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是其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关键要看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如果危害性不大的,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因此,在认定犯罪时,首要考虑的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同志对行为的犯罪认定首先考虑的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事违法性。固然,在许多刑法罪状当中反映刑事违法性时,本身也包含了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和数量标准,规定了犯罪情节。因此,只要考查了刑事违法性,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也就自然而然地反映出来了。久而久之,这些同志形成了只要判断某一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便可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思维定势。事实上许多罪状中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仅仅是原则性的,单纯从刑事违法性的角度去认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此类犯罪是不够的,考查时必须首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否则就可能将无罪看成有罪。例如抗税行为,要看该行为是不是足以妨碍税务机关的正常活动,有没有明显地侵犯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造成没造成群体性抗税事件,如果行为者仅仅是出于一时冲动,在争辩中实施了推推拉拉的暴力行为,或者说出一些带有威胁语气的言辞,虽然采取了暴力的方法, 没有缴纳税款,也不宜按抗税罪论处,其原因就在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不够。因此,考查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要的是从行为者的主观意图、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 包括可能性后果) 、社会影响的大小等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如果危害性不大, 就不应以犯罪论处; 如果危害性较大,就应结合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进一步确认其是否犯罪,触犯何种罪名。二、简单理解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是构成刑事责任的根据,因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体要看其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能称之为犯罪行为。在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案情时,一般是从主体、客体、主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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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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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