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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物权法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以《宪法》第12条第1款之解释为中心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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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物权法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以《宪法》第12条第1款之解释为中心的论文.doc公有制、物权法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以《宪法》第 12 条第 1 款之解释为中心的论文关键词: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公有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内容提要: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合宪必须考察其与《宪法》第 12 条第 1 款的规定是否相抵触。根据对《宪法》第 12 条第 1 款进行文义解释,辅之于体系解释,并以法意解释加以佐证,可知在物权法中对国家、集体和私人享有的物权进行平等保护,既正确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并不违宪。一、问题的提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物权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其强调的是各类主体享有的物权遭受侵害之后应当给予平等的救济。在物权立法过程中,巩献田教授在给有关国家机关的公开信中指出,社会主义宪法同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根本的区别,就是表现在如何对待私有制问题上,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成为宪法的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故在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而在物权法中废除该条规定,既是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一致的,违背立法的连续性原则,同时也是违宪的行为。[1] 对公开信的内容加以概括不难发现,巩献田教授认为对物权实行平等保护违宪,是因为此举违反了《宪法》第 12条第1 款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①]以该事件为契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是否违宪随即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时至今日,《物权法》虽然已经顺利颁布实施,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也于该法中被确立,但在立法过程中该原则是否违反《宪法》第 12 条第 1 款的规定却被有意抑或无意地加以回避,因此,关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合宪的争论并没有随着《物权法》的施行而终止, [②] 故无论从学术价值而言,还是从实践意义考量,进一步澄清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符合宪法规定都有其必要性,而考察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与《宪法》第 12 条第 1 款的规定相抵触,无疑是判断其是否合宪的重要环节。由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违宪,不仅是一个民法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因而不能停留在以民法学的理论和原理来分析该原则,追求其在民法规范领域的理论自洽和制度体系的完善,而应突破民法规范视域的羁绊,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从宪法规范视域来加以检验。本文拟以法解释学的方法, [③] 对《宪法》第 12 条第 1 款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做出分析,以便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合宪性问题进行考察。二、《宪法》第 12 条第 1 款之文义解释宪法的解释方法有多种,且各国所采用的解释方法也有所不同,但因“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可以说,语言之外不存在法”, [2]73 故依循“文义是法律解释的开始,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 [3] 可谓立足于宪法条文字义的解释是宪法解释中最常用的方法,而“作为一种宪法解释方法,宪法文本分析是宪法学的首要任务。”[4] 由于如何理解《宪法》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文字含义,直接关系到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违宪的判断,因此,应首先对其加以阐明。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社会主义”有两种理解:其一指科学社会主义;其二指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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