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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教育权体系论略探的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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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教育权体系论略探的论文.doc公民受教育权体系论略探的论文摘要: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受教育权实质上是一个权利体系。有必要以一个新的视角来研究公民受教育权。从体系论的角度,公民受教育权包括三个方面,即实现形态体系、权际关系体系以及法律保护体系。就实现形态而言,分为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以及受教育认可权;就权际关系而言,可以分为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生存权以及受教育发展权;就法律保护而言,可以分为宪法层面、行政法层面以及民法层面。关键词:公民受教育权;体系;实现形态;权际关系;法律保护一、公民受教育权研究的新视角:体系论自从公民受教育权于 1919 年写进德国《魏玛宪法》以来,到现在已有 60 余个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受教育权。建国以来,我国的历部宪法均规定了该项权利。在 2001 年由于齐玉苓事例等的出现,学者们对这项权利开始投入极大的关注。[①] 笔者一直以来也较关注公民受教育权。[②] 应该说学者们的研究相当有价值,深化了人们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认识。在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文章中,有做综合研究的,有做专题研究的,如专门研究公民受教育权的特征、法律保护以及实现途径等等。在笔者看来,公民受教育权既有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共性,又有自己的特性。事实上,公民受教育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形态具有复合性。所谓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并不是说宪法仅仅对公民权利进行宣告而已,权利必须要落到实处。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项积极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积极作为,国家为公民提供受教育机会是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基本和前提,公民有了受教育机会,还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的条件,最后如果没有来自国家的认可,公民接受教育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意义甚小。. 因此说,受教育机会、条件和最后的认可是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三大有机复合形态,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都是不完整的。其二,公民受教育权与其它基本权利发生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基本权利本身就是一个较为庞大的开放的复杂的权利体系,在这个大的体系里面,某几项具体的权利之间肯定会存在着某种关系。在这方面,公民受教育权表现得相当突出, 该权利与邻近的许多权利发生交叉融合关系,从而出现了交叉性的权利形态,但是从根本上说,它们仍然属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范畴, 构成了公民受教育权的权际关系体系。其三,公民受教育权表现在多个法律层面。从本质上说,公民受教育权既然是基本权利,必然表现在宪法层面。从权利性质上看,公民受教育权属于积极权利, 积极权利的实现要求国家的积极作为,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急剧扩张的 20 世纪以来,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与行政权密不可分,而且教育事务本身也是行政权的重要内容,所以公民受教育权也表现在行政法层面。从法律属性上看,民法是私法,是私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律,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所以一般来讲,公民受教育权较少与民法发生联系,但是随着教育事务的多元化,社会团体甚至私人组织也开始参与教育,此时教育行为已不仅仅发生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在私人之间也存在着教育与受教育的情形,因此, 民法也开始规范教育领域,与此同时,公民受教育权在某些方面也可以由民法调整及保护。鉴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笔者在此不揣浅薄,提出公民受教育权体系论,试图为公民受教育权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形态之体系(一)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机会权是指每个人不因其他因素,都应当拥有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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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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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