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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理论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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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理论基础.doc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理论基础关键词: 公益诉讼/ 本质/ 公民共同行为/ 公民共和主义内容提要: 我国法学界对公益诉讼基本局限于制度性探讨,而没有揭示公益诉讼运作的内在机理。公益诉讼本质上是公民共同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是公民共和主义而非自由主义。当今,国内对公益诉讼的研究如火如荼,有关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层出不穷。不过,公益诉讼虽外化为具体的制度,但其正确构建却无法脱离对公益诉讼本质和公益诉讼发生发展基础的理解和认识。本文旨在超越制度性探讨,尝试揭示公益诉讼的本质和理论基础。一、不同的解释及存在的问题卡佩莱蒂教授明确指出: “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单单一个行动就致使许多人或许得到利益或许蒙受不利的事件频繁发生,其结果使得传统的把一个诉讼案件仅放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的框架越发显得不甚完备”。[1] 这里,强烈暗示着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和单一行动的广泛社会效应,是现代公益诉讼得以发生发展的重要社会原因。不过,这一观点虽然正确,但以之解释公益诉讼的发展,有失简单,也过于间接。即,单一行为的广泛社会效应何以转化为公民捍卫公共利益的行动,如何进入司法渠道,卡佩莱蒂教授未直接回答。针对目前国内侵害公共利益现象十分普遍的问题,梁慧星教授指出虽然行政权不断膨胀和扩张,但其行使并未受到适当的制衡、控制,不仅无法发挥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而且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政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且很难得到纠正。基于此,梁教授认为,必须走出以公权制衡公权的传统做法和实践,开放纳税人诉讼,建立以私权制衡公权的制度。[2] 他所提出的以私权制衡公权的理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基础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然而,其提出的以私权制衡公权的命题,背后隐含的是对私权的充分肯定,是对公民主动性的强调。这一点对理解公益诉讼的发生发展至关重要。但由于他侧重从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分析,不是立足于对整个公益诉讼存在的根据探讨,因而未能展开。基于对公益诉讼作用和价值的极力强调和推崇,国内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不仅是诉讼制度的一种创新,更为重要的是它完全可以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从而成为官治走向民治的转折点。[3] 这种观点认为,从宪法的理念来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体现的是人民主权和法治原则两个宪法基本理念。公益诉讼从司法保障上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新途径。[4] 从根本上说,这种观点与梁慧星教授的观点是一致的,即强化公民对司法的参与,激发公民的积极性,并进而以此为突破口推进我国政治体制变革,最终实现民治。不过,这种观点更多是从应然角度, 即从应当发挥公益诉讼这一作用的理想状态来分析公益诉讼,不是着眼于考察公益诉讼存在的理论基础和根据。同时,鉴于司法本身的被动性和诉讼结构的限制,即使公益诉讼成功确立,指望司法成为民治的主要场所,并继而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过分夸大了司法的作用和公益诉讼的价值。二、公益诉讼的本质——公民共同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抽象而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作为一般的、普遍的和具有共性特点的社会利益,寓于作为个别的、特殊的和具有个性特点的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体现着社会利益的要求,是社会利益在各个单个人身上的利益表现,且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社会利益是反映在个人利益之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是个人的最强大的利益基础。社会利益不是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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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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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