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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权关系及其在《宪法》中的体现的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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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权关系及其在《宪法》中的体现的论文.doc公私权关系及其在《宪法》中的体现的论文摘要: 现代国家的宪制主要解决了两大问题:一个是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即国家的权源问题;另一个是国家的合理性问题,即国家治理的技能问题。而且,宪制的发展与变革也是从“君权神授”的“君主国”国体逐渐向“天赋人权”的“共和国”国体演变的。由此,本人感觉有必要就我国的公私权关系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体现作一下研究探讨。关键词:宪法;公权;私权 1 私权是公权合法性的原因,是公权的社会基础,是公权的来源。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公权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一民。”人民通过选举,选举出自己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将权力授予政府。这就是说,公权来源于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是公权合法存在的依据。没有公民的权利,也就没有公权,也就没有“官”的权力。在西方法律思想与制度发展过程中,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十分重视私权,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说就是探索如何保护私权的过程。古希腊的吕科弗隆认为“法律是个人权利的简单保证,它不能使公民行善和主持正义”,为了保证“个人权利”(自然权利)人们才缔结了契约,建立了国家,所以自然法乃是人们“保证正义的一种约定”。.cOm 到 1628 年,英国议会向国王递交的《权利请愿书》首次提出明确的“人权”概念,对私权的保护也进入了新阶段。 1776 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首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告了“人权”的神圣,马克思称其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直接以“人权为公民权利”作为标题。 1804 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以权利为中心进行设计和编排, “是典型的权利本位的法律,它以契约自由、私权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真正奠定了民法的权利本位”。由此可见,自“人权”口号提出来以后,就产生了一种权利文化,也就是社会制度的设计应当以公民的权利为核心,公共权力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实现公民的个人权利。也就是法国的思想家卢梭所要表达的就“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和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同样,法国哲学家马里旦声称,这些权利(人权)是人自然地享有的,它们是先于并高于成文法和政府之间的协议的一种权利,是世俗社会不必授予但却必须承认它们是普遍有效的权利,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消或轻视的权利。但是,公权与私权又是不同的。理论上,公权是以保障私权为目的和唯一责任的,但是公权一旦产生就具有了自身的利益,因为“无行为主体的所谓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是不存在的。”于是当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依靠具体的人来实施时,又涉及到握有实施权力的人存在倾向于自身利益的困境。公权的拥有者则会倾向于扩张自身的利益。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私权也存在着不断扩张的倾向。但从历史角度看, “古代社会公权对私权之所以长期占压倒优势,并不在于公权本身过于强大,而在于私权过于分散所致的过分弱小。一般说,在公共权力压倒私人权利的一切关系格局中,特殊权力一定会给无权无势者造成特殊严重的利益灾难,无限权力会给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造成无限灾难。当权力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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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0 KB
  • 时间2017-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