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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框架论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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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框架论的论文.doc公职人员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框架论的论文摘要机关和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以下两点:一是如何更好地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二是如何切实地维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以保持和谐的公职人员劳动人事关系。除保留少量选任和委任的公务员以外,最大限度地以合同形式任用公职人员应该是今后改革的总体方向。关键词公职人员;聘用合同;聘任合同;人事关系一、引言纳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称为公职人员。我国的公职人员,就其选任方式而言,目前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一般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非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性质与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并无对应关系,因此上述分类的标准并不在于用人单位是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一般公务员通过民主选举(选任制)或政治任命(委任制)就职, 对他们的监督、管理以及他们的权利、义务和任期均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中的公法规范。聘任制公务员通过订立聘任合同就职,其权利、义务根据民法的一般规定和公务员法中的私法规范来确定。事业单位中非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通过订立聘用(聘任)合同就职,其权利、义务根据劳动法(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混合)、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行业性特别法(比如教师法)来确定。机关工勤人员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其权利、义务根据劳动法(专门适用于企业的规定除外)和国家有关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的特别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一般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人事关系,而机关工勤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劳动关系。.①然而,从法律适用来看, 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在名称上的差别却没有实质意义:一般公务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完全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而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非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然他们所受到的公法制约并不完全相同,却都是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的。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因为事业单位和与之订立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是人事关系也是劳动关系。二、从比较法看公职人员劳动人事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事务一般可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公共领域是指由政府控制的社会事务,私人领域是指由个人或私营机构控制的社会事务。在美国,人们通常认为公共行政即对公共事务的控制包括服务和规制两个方面,涵盖了数量十分巨大的各种活动,上至外太空的探索、下至街道的清扫,工作人员中既有受过高等教育在专业领域中处于前沿的专业人才,也有并无出类拔萃之技能的普通人; [1]p3- 4 概括地讲,公共行政的范围包括公共政策制订和执行,公共产品和私营机构不能提供之服务的供给,而这也是宪法所规定的政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1]p253 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除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的以外,均与所在单位建立雇用关系,可统称为公务员。他们除了适用与私营机构雇员相同的一般法以外,在录用、晋升、考核、工资和集体谈判等方面还要适用一系列的特别规定。美国公共机构人事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岗位分类:原则上,级别是与特定的岗位相关联的,并不是固定地赋予偶然地占据过这一岗位的个人;某个岗位上的雇员之个人特质与该岗位的分类没有关系;任何岗位上的人都被认为可以胜任任何相同层级和职责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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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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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