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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浅议的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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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浅议的论文.doc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浅议的论文摘要: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其废除, 说明其已无存在的诉讼价值, 同时法律亦不再赋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但是, 两高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撤回起诉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 给司法实践带来弊端。诉讼实践证明,“有法必依”的司法原则不可动摇。如果认为撤回起诉有存在的必要就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关键词:撤回起诉司法解释法律价值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就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将已经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撤回起诉作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以下称“两高”) 针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相关问题。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对于不需要判刑的, 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此规定在 1996 年的刑事诉讼法将其废除, 两高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撤回起诉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一、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概念、依据(一) 撤回起诉的涵义广义上理解, 撤回起诉是指当事人( 机关) 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当事人, 基于一定的原因和意志, 通过一定形式的意思表示, 由审判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准许( 或推定) 诉讼主体收回诉请、放弃诉讼的行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撤回起诉, 简称撤诉, 也称撤销起诉, 其主体是起诉的一方当事人。. 而在公诉案件中撤回起诉, 是指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发现不宜或不能将被告人定罪的情形, 检察机关依法决定撤回起诉请求的诉讼活动。撤诉权是专属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权, 是一种程序权力, 目前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的时限范围规定在“提起公诉后至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如果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 实质上意味着一个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结果, 这与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并无冲突。因此,撤回起诉是一种刑事诉讼过滤机制和诉讼程序补救机制, 与公诉机制共同彰显诉讼的程序价值和人权保障功能, 维护着检察机关权威和司法形象, 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未对撤回公诉程序作出规定, 致使司法实践中缺乏执行标准和可操作程序, 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我国 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原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规定, 仅保留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撤诉权,这是我国庭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实施后,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已经失去了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和法律上的依据。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仅有三条相关的内容:第 157 条第 3款“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第 177 条“在宣告判决前, 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 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 241 条“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 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 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 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并通知一审法院和当事人。”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也仅有四条表述:第 348 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诉人应在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获准后, 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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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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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