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摘 要 II
Abstract II
引 言 1
1遗弃罪义务主体的分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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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弃罪中作为义务的问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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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ndonment crime in China should be improved, the third part compared wi th the subject of obligation of abandonment crime in Japan and Germany to propose t he necessity of improving the subject of obligations of abandonment crime in China; t he fourth part proposed the detailed improvements.
Keywords:Abandonment crime; Subject of obligation; Law; Improvements
引言
如今,社会发展越来越快,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日益变化,这方面 的变化导致犯罪形态也日益的多样化,当今社会遗弃的行为也不仅仅 指以往的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但是我国对于遗弃的行为到底是怎样 界定仍然有很大的不同观点,特别是刑法学界的专家对有些行为到底 是否该认定为遗弃罪,以及对于遗弃罪和过失犯罪的认定,都有着不 同的观点。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刑法对于遗弃罪的作为义 务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遗弃罪所要保护的主 体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相关的规定也只是在《婚姻法》中有所体现。 但是新的观点认为,对于遗弃罪的义务主体应该客观的评价,更多学 者倾向遗弃罪主要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不能单纯存在在家庭成 员之间的,也不能理解为救助义务的理论,而认为作为义务是基于两 者之间而不能单纯存在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这类问题随着司法体制的 不断改革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证实。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 多有关遗弃罪的案件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并没有传统学说上的 扶养关系,所以只把遗弃罪定义在婚姻法上负有扶养义务主体之间是 已经过时了的,这就应该通过扩大遗弃罪义务主体,从而更好的保护 每一位公民的生命权或者是健康权。和我国相比,德国和日本对于遗 弃罪义务主体有更加完善的规定,德国、日本规定的遗弃罪不仅指《婚 姻法》上负有扶养义务的主体之间,只要是行为人没有尽到保护义务, 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能构成遗弃罪。德国、日本在遗弃罪中所保护的 义务主体更加完善,不仅仅包含了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保护主体,还 包括了基于其他法律行为所保护的义务主体,例如:合同订立、基于 管理上所确定的保护义务,简单的说,只要两者之间有着比较紧密的 生活共同体,就是遗弃罪中所包含的义务主体。
笔者认为,遗弃的表现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将不能自己救助的人 转移到不能被别人看见的场所,这种结果就会导致其因无法得到及时 的救助而死亡,这是积极地不作为;其二是能为而不为的情况,消极 的离开,最后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为被害人提供生存所必要保
护,笔者认为是不作为的遗弃,这种行为的限度就是使没有办法使自 己获得救助,行为人除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无自救能力的人,对之进行 遗弃将造成其生命危险的故意外,还须明知自己对无自救能力的人具 有扶养和保护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遗弃罪应被定义为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的犯罪, 不应单纯的对负有扶养关系人上的保护,而应扩大到对他人负有保护 义务上,所以,笔者认为若想改善这种现象,就要通过立法进行完善, 扩大遗弃罪义务主体的必要范围。
1遗弃罪义务主体的分析
我国对遗弃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体现,即遗弃者和 被遗弃者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只有违背了这种义务,才能构成遗 弃罪。扶养义务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夫妻之间所产生的的扶养义务, 第二种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第三种是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 抚养义务,这都是在婚姻法中的体现。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即使父 母离婚,另一方也要对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直至成年。
遗弃罪在我国旧刑法中,规定在“侵犯家庭犯罪”的章节中,大 多学者认为遗弃罪是一种身份犯罪,他们的主体多为没有独立生活能 力的老人或者小孩,并且只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法条的规定和旧刑 法认为本罪是一种身份犯之间不冲突。
“侵犯家庭犯罪”在新刑法中的位置有所改变,即合并到侵犯公 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罪中,这样的修改显然更加合理,正是由于这 样的修改,笔者认为要根据作为义务来确定遗弃罪的义务主体。[1]
通过对新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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