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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罚的本质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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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罚的本质问题.doc1 浅谈刑罚的本质问题摘要:对于“刑法的本质是什么”的讨论刑法界一直持续不断,这更是刑罚制度的核心问题。具体来讲, 有两个方面是争论的焦点, 一是报应刑论, 二是目的刑论, 这两个点截止目前都没能相互说服对方, 达成共识, 在立法上还是“似是而非”的状态。笔者将从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各自的优缺点出发, 分析二者的兼容统一性。最后根据二者的互补性, 肯定了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并合主义。关键词:刑罚本质;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并合主义一、刑罚本质的概念刑罚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在几千年来不断进化, 并在过程中逐渐综合满足报应或预付犯罪的需要, 形成了这两种观点停止纷争的目的, 符合正义的要求, 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并在最后为统治者使用, 因此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违法行为的法律约束手段。所以刑罚在本质上还是包含了两个方面:第一是刑罚制度本身;第二是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手段。二、关于何为刑罚本质的两大不同理论学说(一)报应刑论 1 、基本观点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一种“恶”,刑罚是对犯罪之恶的报应,着眼于已然之罪。报应刑论从诞生到现在走过了三种阶段: 一是神意报应、二是道义报应, 三是法律报应。第一种神意报应主要是以神的旨意来解释刑罚 2 的正当性, 该观点认为一切犯罪都是触犯了神, 要受到神的处罚。道德报应形成于资产阶级启蒙时期。法律报应理论是近代的产物。其主张用法律来解释刑罚的正当性, 犯罪是触犯国家制定的法律, 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 国家依据法律维护社会正义,人民安康。 2 、报应刑论的理性评析(1 )积极意义第一, 报应刑论主张只有现实犯罪才是发动刑罚的唯一根据, 刑罚所适用的对象, 只能针对已然的犯罪行为。这就明确了国家刑罚权发动的客观依据,突出限制了刑罚权行使的限度,从而不仅有利于防止刑罚擅断、罚及无辜,也有益于杜绝严刑苛罚。表现了报应刑论的限制功能。第二, 报应刑论强调犯罪人也是有理性的人格权利主体, 法律不将其作为达到其他目的手段或工具, 这种对刑罚目的的严格限制, 一定意义上有助于防止滥用刑罚,避免刑罚万能主义。(2 )消极弊端首先, 报应刑论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其根本宗旨, 在刑罚适用中以同罪同罚、罪刑均衡予以体现。这里实现的是平等的、均衡的正义, 即完全同等对待的平等; 而正义还有另外一层含义, 即分配的正义, 要求不同事物区别对待。其次, 报应刑论追求正义而忽略刑罚应具有效益的价值。报应论认为, 犯罪决定刑罚, 犯罪应当受到惩罚。刑罚是惩罚犯罪的手段, 刑罚自身即是目的,不需要由其他目的来证明其正当性。最后, 以报应刑论作为刑罚正当化根据容易导致刑罚在适用时欠缺主 3 动性。报应刑论从犯罪人的个人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但它却忽略了社会, 忽略了个人是社会群体中的个人, 不同的个人有着共同的生存条件,诸多个体共同组成的社会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二)目的刑论 1 、基本观点有学者对目的刑论的定义作如下表述: 目的刑论是指, 以刑罚目的正当性为刑罚这种“恶”寻求合理存在的一种理论体系。目的刑论认为,刑罚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惩罚, 刑罚本身是一种不具有价值的恶, 其正当性存在依据只能通过其目的来实现,刑罚的目的是不应该着眼于过去的罪行, 而应当前瞻于未然之罪, 防止犯罪人本人在此犯罪, 并预防社会民众效尤犯罪,从而阻止将来更多、更恶劣的罪行以达到保卫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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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buufeh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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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