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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大酒店起诉连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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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463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仁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民,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村硕辉苑27号楼1单元601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强,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78号丽海馨苑35号-1201。
上诉人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酒店)与被上诉人连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由谢法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琳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杨传令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1年6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庆民,被上诉人连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利酒店在一审时诉称,连强于2005年7月至2010年4月在三利酒店处用餐,至今尚欠餐费38532元。经催要连强拒绝支付,为维护三利酒店合法权益,要求判令连强支付餐费38532元,诉讼费用由连强负担。
连强在一审时答辩称,我以前是三利公司的司机,从2005年8月份至2010年3月份,我一直在三利公司开车。应聘的时候,三利公司称包吃、包住,三利酒店所诉的餐费是我吃饭的确认,如果我不签字,公司就不给我发工资,这个钱我不应该偿还。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10年3月,连强在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并与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利酒店与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均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关联公司。在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安排连强及其他员工在三利酒店处就餐,每月由连强等人在餐费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其中,2005年8月份至2007年12月份的餐费确认单标准为早餐8元/次、午餐22元/次、晚餐18元/次、夜餐22元/次,2008年1月份至2010年3月份的餐费确认单标准为早餐10元/次、午餐32元/次、晚餐26元/次、夜餐26元/次。工作期间,连强签字确认的餐费共计38532元。
另查明,连强于2010年3月份从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辞职,目前在青岛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交纳社会保险。
连强称三利公司招聘时承诺吃、穿、住全部免费,实际上刚开始自己的工资只有800多元,后来才涨到1000多元,签字的饭费比工资还高,而且吃饭及住宿均是公司安排。连强提交三利集团的宣传光盘一份,证明三利集团在招聘宣传时承诺吃、穿、住全部免费。三利酒店认为,连强是其关联公司的职工,连强用人单位安排连强等职工到三利酒店处就餐,先不付钱,但需要连强等人签字确认,如果连强等人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期满,那么连强等人的餐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中途离职,餐费由连强等人负担,且三利酒店没有承诺吃、穿、住免费,该光盘系连强用人单位的承诺,与三利酒店无关。
另外,双方均认可,连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吃、穿、住费用如何承担没有约定。
原审法院认为,连强系受其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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