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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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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南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一、资产损失扣除范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 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以上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不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三、资产损失申报方式资产损失申报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具体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须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四、资产损失申报期限企业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申报发生的资产损失。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注意:清单申报没有延期的规定)。企业补申报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补申报当年的汇算清缴期内报送。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其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一起按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其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注:已开通数字证书( CA)认证的纳税人,由于不需报送年度申报表,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按年度申报资料的规定时限单独报送。五、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具体划分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企业补申报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一律采用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要求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跨省(市)或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除应将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将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二)跨省(市) 或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报送),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三)市内跨镇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统一由总机构申报,分支机构不需申报; (四)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七、资产损失申报报送资料(一)清单申报报送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二)专项申报报送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 3、资产损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会计和税务处理等。如果企业当年度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不止一项,需逐项报送申请报告; 注:存货和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生产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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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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