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民事再审程序比较分析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民事再审程序比较分析研究摘要: 民事再审程序, 从本质上说, 是对经过普通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救济制度。再审不是对法院裁判的重复审查, 而是监督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和补救错误裁判的程序。因此, 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 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为维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一般不允许对案件进行再审; 只有裁判存在重大瑕疵, 坚持既判力理论有违正义时, 才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无论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 都存在这种对法院裁判重新审理的制度, 其实质是通过法院的再次审理以纠正原有错误,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关键词: 再审; 民事再审程序; 普通再审程序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197-02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各国法律对再审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认为, 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确定的判决以诉讼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或作为其判断的基础资料有严重缺陷为理由, 请求撤销该判决, 并恢复已终了的诉讼, 进行重新审判 2 的、非常的不服声明的方法[1]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 再审程序是指案件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发现错误, 依法申请、提起和决定再审以及如何再审所适用的程序[2] 。再审不是对法院裁判的重复审查, 而是监督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和补救错误裁判的程序。因此, 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 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为维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一般不允许对案件进行再审; 只有裁判存在重大瑕疵, 坚持既判力理论有违正义时, 才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无论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 都存在这种对法院裁判重新审理的制度, 其实质是通过法院的再次审理以纠正原有错误,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各国再审救济制度的规定 1. 法国。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大都辟专章或专编, 对再审事由、再审程序提起、审理和裁判的作出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国民法典中“非常上诉途径”即是针对已生效判决而设置的, 包括第三人异议、再审程序和最高司法法院提起诉讼三部分, 即法国的民事再审是通过非常上诉途径实现的。在法国只有原判决的当事人或由他人代理诉讼的人才能提起再审申请。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是两个月, 从当事人知晓其借以申请再审之理由时起算。法国民事诉 3 讼法第 595 条规定了再审之诉仅限于四种情形: 判决系因胜诉方之欺诈而促成, 或胜诉方故意扣留了具有决定作用的书面证据, 或判决根据伪造的书面证据作出等[3] 。在所有情况下, 仅在提出再审申请者自己无过错, 未能在原裁判决定产生既判力以前提出其援用的理由时, 再审申请始予受理[4] 。 2. 德国。德国的再审程序较为完善, 规定通过取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两种诉讼途径推翻已确定的判决, 其区别在于取消之诉适用于原判违背程序规定, 回复原状之诉适用于原审判损害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579 条对取消之诉的事由有详尽的规定,如“为判决的法院不是依法律组成的”,“依法不得执行法官职务的法官参与裁判”等, 主要是原判严重违背程序法规则的情形, 这些事由决定诉是否合法的问题,第 580 条规定了回复原状之诉的法定事由,如“作为判决基础的证书是伪造或变造的”,“判决系以证言或鉴定为基础而证人或鉴定人

民事再审程序比较分析研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apanghuang10
  • 文件大小79 KB
  • 时间201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