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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传统道德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实践渗透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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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探传统道德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实践渗透论文关键词: 道德文化法律文化实践渗透论文摘要: 道德是法律产生的基础和前提, 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和维护自己的统治及社会秩序, 将一部分重要的道德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 并在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过程中, 经过长期的理论思想准备, 又通过将道德引入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 逐步构成了以伦理法为核心的道德法, 形成了德法并举、德主刑辅的局面。道德与法律曾经历过混沌、分离、再和合的时期, 我们这里所说的“渗透”主要是指发生在和合阶段的、带有一定人为期望的理论完善与将之运用到实践中的过程, 当然也兼及前两个阶段中理论思想上的准备。有了理论思想上的准备, 接下来当然是在实践中将之运用, 从而真正地完成道德文化对法律文化的渗透。法的运行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实现三个阶段, 再具体点, 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五个部分。封建统治者在将道德文化慢慢渗透到法律文化中时, 也是从上述部分着手的。而这一过程, 概括来说, 2 发端于两汉的“援礼入法”, 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进一步“礼法结合”, 到隋唐时才真正做到了“礼法合一”。但隋唐时期的“礼法合一”也不止于隋唐, 其历宋元以迄明清, 直到 20 世纪初叶前, 虽时有完善和改变, 也仅停留于局部量的增减, 其整体秉承之前所定下的大框架, 并无性质上的变化。一、立法上的渗透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起始阶段, 是构建整个以伦理法为核心的封建道德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这个过程大致包括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一大批礼义、道德、伦理原则及礼节仪式通过法典编纂的形式被引入律中, 从而使得一些原来只停留在精神道德层面上靠社会舆论及人们自律才得以遵守的原则、规则、理念, 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并由法律强制力加以保障实施。具体而言, 从叔孙通主持制定规定朝见之礼仪的《傍章》,以及汉武帝时命赵禹制订关于朝贺制度《朝律》开始, 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曹魏《新律》、西晋《泰始律》以及其后的《北魏律》和《北齐律》, 又从隋《开皇律》、《大业律》到唐朝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时始集其成。之后各封建王朝基本以唐律为蓝本, 继承其志, 于部分处略有损益、调整而已。 3 而从法律形式上来说, 由汉代的律、令、科、比, 经过东魏《麟趾格》与西晋《大统式》, 到唐时再加上以《唐六典》为代表的“典”形成了律、令、格、式、典的法律形式, 之后在五代十国及宋时出现了编敕、刑统、编例、申明、看详等, 元时又出现了《元典章》, 直至明朝时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而继之在清末民初时封建的法律形式被废止才结束了整个演变的过程。第二,以“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原则及精神为核心的封建道德, 在入律时以各种具体法律原则和制度形成一套能付之实施、易于操作的、系统化的道德法, 而其一大宗旨即是维护君臣上下、尊卑长幼的身份等级。首先, 为了维护皇权及贵族之权, 对于有一定身份的人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了一系列特权。从汉之“上请”制度及至魏晋南北朝时“八议”、“官当”入律, 一直到唐时形成了系统、完备的“议”、“请”、“减”、“赎”、“当”的贵族官吏特权制度。其次, 为了维护以父权、夫权为代表的家族亲属伦理秩序, 从汉之“亲亲得相首匿”发展为唐朝时的“同居相为隐”原则, 同时“忠”、“孝”、“节”、“义”、“悌”等字先后入律。再次, 为了更好地做到上述两点, 以积极打击侵犯皇权、父权、夫权的行为为目的,从“重罪十条”逐步形成了“十恶”, 并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又次,《晋律》将规定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服制引入到刑罚的适用上, 确立了亲属相犯 4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最后, 为了体现君父体恤臣子的“恤刑”思想, 确立了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等在定罪量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恤刑”制度, 以及大赦制度; 为了反映统治者仁德治国、标榜其慎刑的态度, 又出现了录囚、复奏、三司会审、秋审等一系列的制度。第三, 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形成了一套“一准乎礼”的制度。具体而言, 在婚娶程序上规定了详细的“六礼”; 在婚姻禁止方面, 在对象、时间上加上了符合宗法伦理准则的规定; 在婚姻的解除上, 规定了“七出”、”义绝”、“三不去”等; 在家庭方面, 赋予了家长在家庭中包括财产权、主婚权、立嗣权等在内的全面权力, 明确了夫妻权利义务的不平等; 在继承方面,也以亲属尊卑伦理等级为依据, 从夏及商朝前期采取“父死子继, 兄终弟及”混杂的方式, 到商末、西周时逐渐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 及至秦汉时又进一步发展为身份上的嫡长子继承与财产上的诸子均分制度, 而到了宋朝时更赋予了女子以一定的继承权, 同时也出现了立继与命继。不论是上述的哪一方面, 都是以封建伦理道德作为立论的基础, 充分体现了礼在法中的运用。二、司法与执法上的渗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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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