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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2014届高三5月适应性测试(一)(暨2014烟台市二模)英语(高清扫描,word答案).doc


文档分类:中学教育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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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专题讲座 主讲人:高新分局刑警罗博
------在法律的约束下让人生更美好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与普及
提高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不经意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失去追求美好幸福人生的机会、失去与爱人和孩子相守的机会、失去陪伴父母家人的机会。
讲座目的
珍爱生活远离犯罪
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且给社会带来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处罚一般会让行为人失去自由,有时候还会附加失去剥夺某些财产或权利。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职务侵占罪
1
挪用资金罪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6
3
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5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法规
职务侵占罪
行为方式
(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五)加价采购产品并占有差额
(六)公司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
(七)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私营企业的经营
(八)公司员工利用公司空白支票,私盖经理印章支取公司存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案例1:
被告人吴文晃,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被捕前系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任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工地主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市区检刑诉2(200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晃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10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文晃在2006年5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内部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
以案说法
职务侵占罪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文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提供的证言以及经被告人分别确认的内部调拨单,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侵占财产明细表,被侵占钢材的来源、型号及重量证明,涉案物品价格参考证明,抓获经过,原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吴文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文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5632元退还给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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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ly8501
  • 文件大小3.33 MB
  • 时间2017-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