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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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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1、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案例分析:
张某系某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不断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张某在工作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199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199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所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的侄子不符合学校的有关入学规定,张某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模范教师的称号。张某得知此事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为此精神恍惚,思想压力很大,以致住院,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与讨论:某县教育局的做法是否违法?
分析: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确保教师教育教学权利的有效实施。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的好恶,未依法经过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元等。
2、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管理学生权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导学生的学****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获取报酬待遇权
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案例分析1:
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思考与讨论: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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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25